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蛟河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事宜的通知》(蛟残工委发〔2018〕1号)及《吉林省在职残疾人审核工作有关规定》(吉残就服[2020]4号)要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审核认定工作。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审核方式
澳门皇冠赌场:范围内,依托《吉林省在职残疾人审核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材料网上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网上审核。系统网址:http://work.jldpf.org.cn:8001/zhuce/html/login.html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自行登陆《系统》注册并完成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到市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现场登陆《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应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信息,上传材料。
市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系统》提示,审核用人单位上传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合规,比对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材料是否一致,出具审核意见。
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用申报认证,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应提供在职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上传到《系统》中。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能录入系统。
2、用人单位应提供录用残疾人的《编制手册》或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上传到《系统》中,如果原件内容较多,应按照顺序逐页上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年一月份和十二月份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与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录用残疾人不足一年的,应提供首月和尾月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和工资支付银行对账单,上传至《系统》中,展示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记录。银行保险等中央管理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会计凭证的,应提供其管理部门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上传。
4、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上传到《系统》中。提供凭证主要是:由社会保险部门加盖专用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审核。
5、用人单位录用劳务派遣性质残疾人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签订《服务协议》原件,劳务派遣公司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务派遣公司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上传到《系统》中。
6、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后,根据《系统》提示,携带全部申报材料到市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领取加盖审核印鉴的《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三、审核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年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须1年以上),应按照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份数,予以核算计入就业人数(缴纳月数除以12个月),就业人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6、残疾人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是独立申报纳税的,则该名残疾人仅可在所在单位被计入1次,不得被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重复计入。
7、如果公益岗位就业残疾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已经由政府承担,可以视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它说明
1、在职残疾人审核认定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
2、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所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市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地点:蛟河市政府院内后楼二楼。
联系人:柏孝先、路博
年审QQ工作群号:423447176
咨询电话:67250945
4、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点:蛟河市澳门皇冠赌场大厅二楼税务窗口
联系人:夏志
咨询电话:65150807
蛟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