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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pdf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