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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办理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所需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单位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3.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