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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属性类别至今未明确,抽检不合格执法人员怎么办?

来源:澳门皇冠赌场: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4-01-16 11:08

——一图看懂豆芽6-苄基腺嘌呤项目抽检不合格的定性与处罚

李晋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的制发是食品生产加工还是农产品种植?6-苄基腺嘌呤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是“禁用农药”抑或是“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查处市场销售的不合格豆芽是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执法人员接到豆芽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其检测结论是:“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面的问题总会浮现在每名执法人员脑海中,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因为国家层面相关规定不明确且各部门各地方认识不统一,而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更关心的是每一个案件如何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文从回答上述问题出发明确了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在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的定性,并结合实践经验绘制了从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到做出行政处罚的全流程图,希望能够给基层监管人员提供参考。为了后面能对定性达成共识,首先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6-苄基腺嘌呤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吗?

长期以来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水”(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是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的,而区分一个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是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公告》中则规定6-苄基腺嘌呤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则6-苄基腺嘌呤应是《解释》中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名单上的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具体的“行刑衔接”程序及操作步骤可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所以执法人员接到上述豆芽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如未立案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违法线索,如已立案的,则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如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再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办。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联合会商的形式明确上述行为的违法性质并形成会议纪要。